協助天然災區住宅修繕貸款要點
89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名稱為協助震災災區民眾建購或修繕住宅貸款要點
92年1月 1 日第二次修正
93年7月 6 日第三次修正
9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正回復原名稱
96年5月1日第五次修正第3點與第8點
96年10月3日第六次修正刪除第3點
一、目的:
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(以下簡稱經建會)與金融機構為提供天然災害受災民眾家園重建所需融資,特訂定本貸款要點。
二、資金來源及額度:
本項貸款由經建會(中美基金)與各辦理銀行按1比2之比例共同出資搭配辦理。
五、貸款對象:
遭受天然災害民眾自有住宅毀損,經銀行勘查屬實者。
六、用途:
本貸款以支用於災區民眾購屋、住宅重建或修繕等支出項目,並得購置日常生活必需配備,包括自用之傢俱、家電及交通工具等,以20萬元為限。
七、貸款金額:
視申請人住宅毀損情形評估核定,惟每一申請人申貸額度最高為新台幣200萬元。
八、貸款利率:
本貸款之利率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%浮動計息。
九、期限:
本貸款期限最長20年,含寬限期至多3年。
十、考核:
(一)本貸款由各辦理銀行將核貸情形做成紀錄,並按月於每月終了後10天內,函送經建會。
(二)經建會得派員會同辦理銀行前往各借款人住宅瞭解貸款運用情形。
(三)各辦理銀行對承辦本貸款之分支銀行應予考核,其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。主管機關於業績考核時對各辦理銀行承辦本貸款所發生減少之營收,可列入不可抗拒之不利因素辦理。
十一、本要點由經建會與辦理銀行會商同意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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